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執-5866-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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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凱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之存款等債權,惟第三人之登記地址設於臺中市,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上地,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