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4-司執-59-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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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趙蔚玲 債 務 人 方麗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麗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方麗鈴所有對第三人斗南 郵局、斗南農會之存款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均為員林縣,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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