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4-司家催-7-2025021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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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宏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劉宏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民國112年2月1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宏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吳榮昌律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宏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07 號、112年度司繼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宏書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112年度司 繼字第1107號、112年度司繼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核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劉宏書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