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V-114-司家全聲-1-20250303-1

字號

司家全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黄惠敏 相 對 人 黄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已無聲請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分割遺產訴訟聲請假扣押,本院以112年 度司家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