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V-114-司拍-15-202502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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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余佩玲 上列聲請人余佩玲因與相對人楊箮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余佩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本件抵押物(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