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司拍-15-2025030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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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余佩玲 相 對 人 楊箮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向原債權人余 昕借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10月6日,嗣原債權人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興 131-1 345.0 全部 002 彰化縣 田中鎮 中興 135 243.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