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4-司拍-16-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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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尚德 吳旻諭 上列聲請人林尚德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英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尚德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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