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4-司拍-17-2025021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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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誠恩等三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為3,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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