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4-司拍-17-2025032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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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相 對 人 謝誠恩 黃永承 關 係 人 謝沄璇即謝函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謝誠恩、關係人謝沄璇即謝函 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謝誠恩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相對人謝誠恩向聲請人借貸270萬元。詎相對人謝誠恩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02萬8,7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雖關係人謝沄璇即謝函純將其所有抵押物經信託登記為相對人黃永承所有,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單筆授信攤 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催告函及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關係人謝沄璇即謝函純雖將其所有抵押物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移轉為相對人黃永承所有,然抵押權均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儒芳 0000-0000 126.92 全部 相對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1層 1層:77.68;騎樓:16.94;總面積:94.62 全部 相對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