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司拍-19-202503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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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徐清花 徐耀均即曹瞞再生資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清花、徐耀均即曹瞞再生資源 企業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耀均即曹瞞再生資源企業社所簽發面額235萬6,000元之本票1張,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1日提示尚有190萬8,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東興 0000-0000 586.00 360分之30 相對人應有部分各360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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