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司拍-21-202503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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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黃凱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債權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2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30萬元、32萬元、188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37萬6,52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催告函各 3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1紙、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線西鄉 中興 0000-0000 67.0 全部 000 彰化縣 線西鄉 中興 0000-0000 11.0 全部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 一層:49.60;二層:56.80;騎樓:7.20;總面積:113.6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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