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司拍-22-202503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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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木春 相 對 人 蕭振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振清於民國113年7月19日 簽訂購買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動用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得先行動用聲請人已付款項之部分價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進行拆除、清運系爭土地上堆放之雜物,相對人並以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4年1月24日清償期屆至仍未履行整地義務,亦未返還前開先行動用款項200萬元,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又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興 0000-0000 3329.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