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V-114-司拍-26-202502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本票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 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提出其他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彰化縣芬園鄉竹林段477、477-1、478、502、503、5 04、505、506、507、509、510、511、512、531、533地號【均僅限於所有權人張全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如已辦理繼承登記,則僅以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範圍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依上開查得資料,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所 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本件關係人(即「繼承人」資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以上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關係人(即「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 五、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請提出債務人張全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本件關係人(即「繼承人」資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以上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關係人(即「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