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司拍-27-2025032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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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聖偉 蔣啓峰 共 同 相 對 人 梁晏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李聖偉、蔣啓峰各2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1月1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下崙 0000-0000 1533.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