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拍-29-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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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武氏恒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