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V-114-司拍-3-2025020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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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董志誠 宋萬鋐 住○○市○○區○○里○○路00號9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淑萍 相 對 人 彭陳麗鄉 關 係 人 彭芸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彭陳麗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彭芸菲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並共同向聲請人借貸60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94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記錄、 債權額計算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等雖具狀稱:願意全部清償等語,惟此實體上事項,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5.0 30分之1 000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1702.0 00000分之134 000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276.0 00000分之134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彰化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13層 一層:39.90;二層:52.38;三層:52.38;騎樓:12.88;總面積:157.54 陽台:10.80;平台:5.40 全部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00000-000建號:362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000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地下一層辦公室 彰化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用;5層 地下層:116.10;總面積:116.10 32分之1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00000-000建號:787.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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