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司拍-32-202503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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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裕銘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玉淩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建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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