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司拍-34-2025031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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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關係人黃重瑋等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8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 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