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司拍-35-202503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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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石佳艶 上列聲請人石佳艶因與相對人洪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石佳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抵押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省略)。 三、陳報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應以抵押物所有 權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