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4-司拍-37-2025032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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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壬癸 上列聲請人黃壬癸因與相對人柯亞萱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黃壬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 0000-000、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柯亞萱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