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拍-39-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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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舜賓等 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登記謄本(全部)。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黄愛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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