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8
案號
CHDV-114-司拍-4-2025030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粮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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