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V-114-司拍-41-202503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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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周振雄 上列聲請人周振雄因與相對人柯識賢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周振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柯識賢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