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拍-42-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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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洪筱涵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孫銘聰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僅限於 所有權人顏雯卿暨他項權利部之部分)及同段272建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