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4-司拍-5-202502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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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林峯正即林端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端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伊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先後向聲請人借貸450萬元、170萬元。詎被繼承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88萬7,09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雖因被繼承人林端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林峯正所有,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抵押物雖經移轉,抵押權仍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段 0000-0000 61.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段 0000-0000 24.00 全部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段 0000-0000 24.00 全部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22.05;二層:40.23;騎樓:15.89;總面積:78.17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21.70;二層:34.30;騎樓:14.53;總面積:70.5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