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監宣-2-20250307-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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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請推薦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且適合擔任之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作為本件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例如律師、地政士或相關專業人士),並請提出該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麗霞為本院113年度存字第582號、113年度存字第583號之提存物受取權人,惟就該部分財產未為陳報,請再行向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2號(勇股)為陳報後,並告知本股。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