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司監宣-5-20250317-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莊文松因與相對人000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莊文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提出之實價登錄資料年份及地段均有 差距)。 二、提出配偶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30,235,483元之依據(與國稅 局審查結果不同)。 三、如受監護宣告人莊雅慧僅分得現金,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 取得此金額之證明。(如提出存摺內頁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