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監宣-8-20250327-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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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00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21號裁定,由監護人甲00 會同丙00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乙00之財產清冊,並提出已向「監護宣告之承辦股」陳報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遂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 三、請提出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00與其他全體繼承 人所訂立之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課徵資料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公同共有」狀態改為「應有部分(分別共有)」,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