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司票-104-202501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廷 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廷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是否 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