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司票-105-202501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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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洪燕 上列聲請人洪燕因與相對人洪銘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燕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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