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V-114-司票-156-2025020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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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佑螢 上列聲請人林佑螢因與相對人阮芊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佑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阮芊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阮芊妤(住○○市○○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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