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4-司票-159-20250224-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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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吳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嘉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台端所提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提示日期(附表所示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而應視為無 記載,又聲請狀所載提示日亦早於發票日,故有請台端釋明之必 要)。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5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1 112年12月27日 3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683609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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