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V-114-司票-184-202502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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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李稟毅 上列聲請人李稟毅因與相對人邱淑琪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李稟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巫玿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姓名(巫玿娥)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