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司票-192-202502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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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相對人乙○○、甲○○之住居所或年籍資料。 三、查明相對人恩誠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 相關資料;如已變更,請具狀更正關於前開相對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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