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4-司票-197-202502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黃昱銜 相 對 人 莊芳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9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19日 100,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002 111年10月15日 100,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003 112年2月19日 40,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004 112年4月26日 30,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