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司票-198-202502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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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紋玉 上列聲請人丞德建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思媛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丞德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