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198-20250331-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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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紋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媛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