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V-114-司票-214-20250305-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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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煒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尚宸、林佳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 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