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4-司票-215-20250213-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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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住送達地址:臺中郵局第63之296號信 上列聲請人林揚壹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揚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兩紙。 二、請陳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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