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HDV-114-司票-229-202502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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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趙俊淞 上列聲請人林冠良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張森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冠良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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