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司票-261-202502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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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魏科銓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