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4-司票-275-20250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郭瓊嬬 上列聲請人郭瓊嬬因與相對人蘇建萍即蘇詠涵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郭瓊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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