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4-司票-303-202502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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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彰稽字第000000000號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 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因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113年12月20日起算,倘欲聲請自113年8月20日起算,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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