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V-114-司票-315-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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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曾柏榮 聲 請 人 林秀霞 上列聲請人曾柏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慶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曾柏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林秀霞之簽名或蓋章。 二、敘明各自持有之本票為何(指名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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