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票-315-20250307-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曾柏榮 林秀霞 相 對 人 李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曾柏榮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本票,聲請人林秀霞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31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9月4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0000000 002 112年9月4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