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V-114-司票-323-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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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許杰霖 上列聲請人許杰霖因與相對人陳正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杰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