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361-2025033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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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王續聲 上列聲請人王續聲因與相對人林智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續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TH481295號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提示日不早於發票日,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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