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372-2025033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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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黃淑君 上列聲請人黃淑君因與相對人蕭萇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本票裁定,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聲請人自陳本件票號WG 0000000本票內容有所變更,故請提出該本票之「原本」,俾再 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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