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司票-375-202503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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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