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司票-425-202503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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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張玉欣 代 理 人 周伯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張玉欣因與相對人吳柏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玉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蓋請求事項與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期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